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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新旧教材对比

2020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已隆重上市,《项目管理》新旧教材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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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新旧教材对比

发布时间:2020-06-10

    2020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已隆重上市,对于考生最为关心的新旧教材之间的变动大不大、新教材具体变动在哪里、新增考点内容有多少等一系列问题,筑学教育将通过本篇文章为大家一一解答,赶紧一睹为快吧!

  《项目管理》

 

2019 版教材

2020 版

页码

旧内容

页码

新内容

 

 

P7

修改:

(10) 2006 年 6 月发布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

 

 

P7

修改:

(10)2006 年 6 月和 2017 年 5 月分别发布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BG/T 50326-2006 和 BG/T 50326-2017。

 

 

 

 

P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 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都要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P149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 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都要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尤其要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落实施工单

位的主体责任。

 

 

 

 

 

P164

 

修改:

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构成

质量管理标准所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由下列内容构成,这些文件的详略程度无统一规定,以适合于企业使用,使过程受控为准则。

 

 

 

 

 

P164

修改:

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构成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应有完整和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这是企业开展质量管理的基础,也是企业为达到所要求的产品质量,实施质量体系审核、 认证,进行质量改进的重要依据。质量管理系统文件主要由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计划和质量记录等构成。

 

 

 

 

 

P164

删除:

1.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一般都以简明的文字来表达,是企业质量管理的方向目标, 应反映用户及社会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及企业相应的质量水平和服务承诺,也是企业质量经营理念的反映。

 

 

 

 

 

P164

 

 

 

 

 

---

 

 

 

 

P164

修改:

2.质量手册

质量子册是质量管理体系的规范,是阐明一个企业的质量政策、质量体系和质量实践的文件,是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过程中长期遵循的纲领性文件。其内容一般

 

 

 

 

P164

修改:

1.质量手册

质量子册是质量管理体系的规范,是阐明一个企业 的质量政策、质量体系和质量实践的文件,是实施和保 持质量体系过程中长期遵循的纲领性文件。质量手册的 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组织机构

 

 

包括:企业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组织机构及质量职责;体系要素或基本控制程序; 质量手册的评审、修改和控制的管理办法。

质量手册作为企业质量管理系统的纲

领性文件应具备指令性、系统性、协调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可检查性。

 

及质量职责;各项质量活动的基本控制程序或提醒要是; 质量手册的评审、修改和控制的管理办法。

 

 

 

 

 

 

P165

删除:

除以上六个程序以外,涉及产品质量形成过程各环节控制的程序文件,如生产过程、服务过程、管理过程、监督过程等管理程序文件,可视企业质量控制的需要而制定,不作统一规定。为确保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在程序文件的指导下,尚可按管理需要编制相关文件,如作业指导书、具体工程的质量计划等。

 

 

 

 

 

 

P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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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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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65

新增:

3.质量计划

质量计划是为了确保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在程序文件的指导下,针对特定的项目、产品、过程或合同, 而制定的专门质量措施和活动顺序的文件。其内容包括: 应达到的质量目标;该项目各阶段的责任和权限;应采用的特定程序、方法和作业指导书;有关阶段的实验、检验和审核大纲;随项目的进展而修改和完善质量计划的方法;为达到质量目标必须采取的其他措施等。其中可引用质量手册的部分内容或程序文件中适用于特定情

况的部分。

 

 

 

 

 

 

P192

删除:

1.事故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 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 lh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

告;同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P193

新增:

1.事故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 lh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如果同时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援救

预案,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P202

修改:

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接受建设单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手 续,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签发有关质量监督文件。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P203

 

修改:

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接受建设单位有关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 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签发有关质量监督文件。工程 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 理。

 

 

 

 

 

 

P213

修改:

由于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参与人数多、环境复杂多变,导致安全生产的难度很大。2017 年 2 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19 号)中强调...

 

 

 

 

 

 

P215

 

修改:

由于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参与人数多、环境复杂多变,导致安全生产的难度很大。2016 年 2 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 2017 年 2 月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中强调...

 

 

 

 

 

P215

修改: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该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

 

 

 

 

 

P217

 

修改: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上述(1)~(13)条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 日内审查完毕....

 

 

 

P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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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19

新增:

企业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企业新 员工须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 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

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P221

修改:

而至 2011 年 7 月 1 日期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P223

修改:

而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期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P227

新增:

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内容如下:

(1)本施工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2)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3) 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4) 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5)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P229

新增:

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内容如下:

(1) 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

(2) 本施工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3)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4) 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 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6)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P237

-238

修改:

二、应急预嚣的备案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 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P240

 

 

 

修改:

二、应急预嚣的备案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 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

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 化学品生产、经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 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 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前述单位以外的其 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P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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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40

新增: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

 

 

 

 

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

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 措施。

 

 

 

 

 

P239

-240

修改:

1.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

1)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到处理不放过

3) 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 事故没有指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

 

 

 

 

 

 

P242

 

 

修改:

1.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

1)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 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3) 有关人员未收到教育不放过

4)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P240

修改:

把所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P242

-243

修改:

改为“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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